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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禁止从比利时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附近期警示通报)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12-09 13:24:39    点击数:-   【

海关总署:禁止从比利时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附近期警示通报),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日前,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第125号公告,为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公告详情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25号(关于防止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进口外贸代理

近日,比利时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其境内一家商业化肉鸡场发生H5N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2月7日

附近期其他警示通报

1、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进出境动植物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37号  2020年12月7日

标题

关于防止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近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法国发生多起观赏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涉及国家/

地区

法国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做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2、关于防止韩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进出境动植物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36号  2020年12月3日

标题

关于防止韩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2020年11月3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韩国发生1起家禽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涉及国家/

地区

韩国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韩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韩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韩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做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3、关于防止缅甸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34号  2020年11月27日

标题

关于防止缅甸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2020年11月27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缅甸实皆省(Sagaing)的1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63头牛,其中6头发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牛及其相关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缅甸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缅甸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牛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缅甸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加强对来自缅甸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缅甸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4、关于防止西班牙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33号   2020年11月27日

标题

关于防止西班牙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11月27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西班牙纳瓦拉自治区(Navarra)的1家农场发生8型蓝舌病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80头牛,其中1头发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西班牙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西班牙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西班牙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加强对来自西班牙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西班牙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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