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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半年盘点(上)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07-13 13:09:36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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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海关总署共发布了77条公告。今天发布君与大家一起回顾海关公告,解读海关重点政策。

口岸疫情防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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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第15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第16号)

规定出入境人员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的,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做好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要求。

02《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第24号)

明确收发货人可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协助海关查验,或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减少人员聚集。

03《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第17号)

明确各直属海关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防疫物资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04《海关总署关于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第53号)

对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线等十一项医疗物资纳入法检商品范畴,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支持复工复产篇

05《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第18号)

允许企业特定时期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延期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公布复工之日后7日内缴纳税款。

06《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第40号)

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凭延期办理材料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07《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第55号)

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鼓励加工贸易货物转内销,帮扶企业应对出口难题。

扶持新兴产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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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第44号)

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等退货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在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09《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第45号)

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在《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放行之日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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