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新规发布严查“申报不实”,进口食品企业需关注!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7月15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
据海关统计,在海关立案调查并做出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超过90%为申报不实案件。《程序规定》一方面更加有力地保障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起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作用,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海关处罚案件中执法过程的便捷高效和严格规范。
进口食品企业在进口申报过程中,也会遇到因申报不实而受罚的困境。此次《程序规定》紧随上位法修改同步修订并同步实施,对海关“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带来哪些影响,今天优顶特小编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如实申报”与“申报不实”
(一)什么是“如实申报”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具体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口商进口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海关总署新修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二)什么是“申报不实”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不实指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
此外,进口货物收货人如果不是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而是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也必须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应向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以便报关企业向海关如实申报。因收货人提供的情况不真实造成申报不实,应由收货人承担责任。
(三)申报错误和伪报走私
海关申报也会出现申报错误和伪报走私两种情形。
申报错误是指在申报环节纯技术性的失误。海关如果认定企业属于过错但不违法的,一般定性为申报错误,通常给予企业纠正改过的机会,且不作为案件处理。一般是在逻辑审单环节被电脑退单,此时企业仅需订正后重新申报即可,不构成申报不实。需要注意的是,在人工审单或查验环节发现企业申报错误,一般按申报不实处理,但特殊情况下也会认定为申报错误。
伪报走私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要求时,使用虚假的单证或者估计隐瞒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及贸易方式等,从而达到偷逃税款,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口的管理制度的禁止等,同时根据其偷逃税款的数额不同,分为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
二、“申报不实”行为的界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不实如涉及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以及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相对应后果将受到海关处罚。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这是最为轻微的一类行为,主要是看申报不实的要素是否列入海关统计的范围。《海关统计条例》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很明显,进口食品在海关统计范围之内。不过,一般来说构成其他申报不实的行为,也都会影响到海关统计。根据前述的择重处罚原则,不会再对影响统计行为单独处罚。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海关法》第十二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此可见,凡不属于其他行为的均可归入该类行为,在海关公示的处罚案件中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也适用最多。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这里的影响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是指许可证件申报不实的情形,要与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行为以及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行为区分开来。进口食品申报涉及检验检疫审批许可等事项可归入此类。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这是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一般是指由于价格、数量、归类、原产地等申报不实导致的影响税款征收,尤其是少报税款的行为。
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对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在出口申报中非常常见,海关总署曾发文解释,即确认只要有可能影响退税即可,不需要实际发生退税行为。此类行为与进口食品申报关联不大,此处就不做过多说明了。
三、涉“申报不实”处罚的快速办理
近年来,海关不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通关效能,积极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业务改革。但随着企业自主申报的推行和海关加强事后监管,但随之而来的是“申报不实”行政处罚案件的增多。《程序规定》生效后,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将充分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新原则,也带来“快速办理案件”的新要求。
(一)适用快速办理情形
先看看哪些情形适用快速办理:
再看看《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说的是什么:
在申报不实的处罚情节中,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是不适用于快速办理的。但“适用”或“因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处理案件。
(二)快速办理程序
《程序规定》增加了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和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的快速办理程序,突出了海关行政执法注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宽严相济且兼顾效率原则。快速办理程序的条款如下:
海关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同时执法者要确认查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在此基础上,海关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随着信息化手段的广泛运用,《程序规定》也明确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当事人陈述或者海关查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当事人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
快速办理案件当然也要体现“速度”,《程序规定》要求海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发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相关建议
综合以上信息,进口不实申报按照《程序规定》规定快速办理案件,并以违反《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会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立法宗旨。
但对于广大进口食品收货人或代理人来说,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应该遵守海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要求,特别要加强申报管理,做到如实申报、准确申报,尽量避免出现申报不实的情况。
(一)积极开展自查。要迅速查找原因,做好解释的准备。每一个申报不实行为背后定会有其客观原因,或者因为货主信息传递的失误,或是由于报关部门的操作失误,不管何种原因都应及时查找,全面收集如邮件、传真等能客观反映事件真相的证据。
(二)积极配合调查。申报不实属于常见的违规行为,性质并不严重,企业应给予理解,无须回避,更要积极配合海关调查。特别是有些情节是属于事后情节,如需要交纳保证金等配合案件调查的情形,企业要积极利用,创造或争取从轻或减轻情节。
(三)合法维护权益。对海关所做出的处罚定性或适用幅度有异议的,要依法申辩、听证、复议,甚至诉讼,穷尽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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