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今天我们一起探讨下国际贸易这种数量条款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瀚而普-国际贸易代理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的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当我们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能卖得适当的价钱。对我国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 )国内货源供应情况。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当同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相适应.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沛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如货源紧张,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如有货源,应争取多成交,快抛售;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抛售。
(4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也要适当控制,对大客户的成交数量过小,势必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
(2 )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如外汇短缺,而非急需商品,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 )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某此商品,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此外,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 about , circa, approximate )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因为,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也有的理解为5% ,甚至10%的伸缩,众说纷纭,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国际上对约数有不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数量机动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种不同的规定,其中一种是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另一种是,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在此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就得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此外,有的买卖合同,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 )外,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如2%) ,在此情况下,总的机动幅度,应理解为5%。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呢?一般来说,是履行交货的一方,也就是由卖方选择。但是,如果涉及海洋运输,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在租用船只时,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如FOB的买方)选择,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总之,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买方行使,也可由卖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为了明确起见,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过去,我国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一项大宗商品,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的机动幅度,此项机动幅度都由卖方确定。显然,此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今后应当避免。
此外,当成交某些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时,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交货时市价下跌,多装对卖方有利;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双方对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仲裁解决。
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扩大贸易。但需注意,近年来中性包装的做法在国际上屡遭非议。因此,如国外商人要求对其所购货物采用中性包装时,我方必须谨慎从事。
[来源:外贸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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