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 3月 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瀚而普-外贸代理)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双酚A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存在倾销,国内双酚A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7年11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
被调查产品名称:双酚A。
英文名称:BisphenolA
产品描述:双酚A是以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通常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于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PTT苯酚有限公司 10.1%
(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
2.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1.0%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7年11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泰国的双酚A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2017年11月9日
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外贸进口代理、外贸出口代理及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际供应链业务为主的专业化、多功能、综合性的外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