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紧急通知:高度警惕境外无船承运人进行海运欺诈,跟着瀚而普出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出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外贸代理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发通知表示,按照现有《海商法》,能据以托收到货款的船公司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能保障首先签发给卖家尤其是FOB出口商,使得FOB出口商(我国目前约有85%的出口是FOB条款)一开始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潜在巨大的货、款两空的风险。
目前,提单的签发及流转程序完全颠覆了传统安全的做法。出口外贸代理尤其是FOB出口外贸代理面临着境外无船承运人与买家合谋进行海运欺诈的巨大的风险。
鉴于我国国际海运市场极度混乱,法律法规有漏洞,管理欠缺,FOB出口企业只能高度警惕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船公司提单(master bill)是提货的物权凭证,只有第一时间掌握它才能据以通过银行托收到货款。
二、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ill or NVOCC bill)不是物权凭证,到船公司处提不到货,也无把握能托收到货款。如果仅持有货代/NVOCC-无船承运人提单,境外货代与买家有可能将FOB出口商架空并合谋搞无单放货,造成货被提走,提单无人赎,货款收不到。
三、在签订FOB出口合同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买方负责指定船公司(班轮公司)或货运代理订舱并支付运费,卖方负责向船公司交付货物并获取船公司提单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后转交买方到目的港提货。
四、如果买方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供货代/NVOCC提单,要拒绝接受,改为船公司提单。(除非货代/NVOCC是世界上有名的)
五、牢记:付款交单、付款赎单是基本原则,卖方先获取船公司提单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后再转交买方到目的港提货是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商会的基本规则,同时也是卖方的基本权利,千万不要放弃自己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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