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国货物贸易中,包括大型出口商在内的很多出口商因缺少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风险预测能力,在遭遇美国进口商拒付或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时,对赖账行为一筹莫展。其实只要针对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掌握应对的法律手段,通过价款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防患于未然,可以有效降低此等风险。瀚而普作为外贸代理公司,当出口商遭遇赖账行为……
出口商可以通过登记完善其对出口货物的“价款担保权益”,让出口货物本身以及美方转卖或处置出口货物的收益成为出口商的货物债权的抵押物,来保护其作为债权人的权益。
按照美国各州大体通用《统一商法典》的约定,“价款担保权益”指货物贸易中买方所持的货物及货物转卖或处置出口货物的收益(“货款”)构成对卖方债权的抵押物。中国出口商可以按照《统一商法典》登记完善有效的价款担保权益,让出口货物本身以及美方转卖或处置出口货物的收益成为中国出口商的抵押物。之后,如果美国买方拖欠货款甚至破产时,中国出口商可以直接获得货物以及货款的产权,优先于美国买方其他担保债权人及无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
如何登记价款担保权益
在美国,登记完善有效的价款担保权益需要遵循以下步骤:第一,货物买卖协议必须事先明确表明卖方对于货物以及货款拥有价款担保权益,最好要有专门的担保协议。双方一般仅可对未来即将交付的货物设立担保权益。法院普遍不认可对已交付的货物事后设立的价款担保权益,即便货款在设立时仍未清偿。
第二,买方一般必须授权卖方在买方公司依法组建州的州务卿办公室进行价款担保权益登记备案,才能“完善”价款担保权益。换言之,此权利才对第三方(一般是买方其他债权人)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如果在备案时买方已将同一货物或货款抵押至其他债权人(比如商业贷款银行),卖方应当书面通知该担保债权人。一旦成功送达,该书面通知的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内,对同一货物或货款,货物卖方拥有优于其他担保债权人(比如该银行)的求偿权。
如何实现货款抵押物权
除了订立担保协议,并在州国务卿办公室备案外,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专门为货物货款设立特殊的银行账户。买方转卖货物时,所得货款都将必须存储至该特殊账户,并首先用以支付买方对出口商的同一货物的债务。买方在偿还此债务之后,才可支配该账户中的余额。在买方拖欠货款时,卖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特殊账户中的款项。买卖双方应当协商并签订设立特殊银行账户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也有特别要求,由于篇幅原因,此处不赘述。程序上,这一协议应当交由该特殊账户的开户银行备案。
买方如果拖欠货款,出口商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银行账户中的货款,实现其债权。即使买方濒临破产,出口商依然可以通过实现完善有效的价款担保权益,保证其债权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及无担保债权。
第三方担保有备无患
另外,在签订合约时,如果中国出口商对美国进口商是否能够支付货款存有疑虑,可要求买方股东(可能是个人股东,也可能是实力更雄厚的母公司)等第三方为买方提供担保。当买方作为一个公司实体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或不愿按约定支付货款时,卖方可要求第三方担保人以其本身财产支付买方应付的相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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