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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应及时
1. 出口企业要及时收齐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单证及信息进行退(免)税申报,如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所列的7种情况无法收齐单证的,应当在4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2. 如果因各类信息无法收齐的,应在4月增值税申报期截止前向主管税务局提交无电子信息申报表,等待收齐电子信息时再做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无电子信息的情况不受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的限制。
3. 正常收齐单证及信息的出口业务,应及时进行退(免)税申报,同时,对上一年度发生的出口业务进行核查比对,是否有遗漏。
4. 如果超过4月增值税申报期未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在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免税处理。
出口货物收汇应按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9类情形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属于9类不能收汇情形的,出口企业应在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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