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优质蛋白质摄入源,羊肉在我国的消费量一直稳步攀升,2015年,我国羊肉年消费量在450万吨左右,而同期我国羊肉(不包括羊肉制品,下同)进口量高达30万吨,总货值折合约9亿美元,是一个庞大的贸易市场。瀚而普-外贸进口代理
在税则中,有一个专门为各类鲜、冷、冻羊肉设置的税目02.04,我国在本税目中未经增列调整完全沿用了WCO提供的结构框架,对羊肉产品进行了分类(见下图)。由于鲜、冷的羊肉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时间、环境等问题要求苛刻,故在我国的羊肉贸易中没有上述贸易形式,商品集中在冻品。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羔羊(羊羔)是指小于12个月的小羊,并没有羊种的限制,这一观念也通过相关的国标、行标的制定加以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羔羊肉(NYT 1165-2006)》中明确规定:“3.1 羔羊 Lamb:生长期在4月龄—12月龄之间、未长出永久智齿的活羊”。即不论绵羊和山羊(甚至也包括黄羊、羚羊等其他品种),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小羊,都能视为是羔羊。
但是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02.04项下子目注释的定义:“子目0204.10及0204.30所称羔羊肉,是指从不超过12个月大的绵羊身上所得的肉,其肉质纹理细嫩,外观柔软光滑,呈粉红色。宰好后每头重量不超过26千克”。很明确,在国际贸易中,基于海关的归类标准,只有绵羊才有可能成为羔羊,而同品目的小山羊,不论年龄还是体重能否达标都不存在归入羔羊的可能性!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税目02.04中的羔羊仅指满足子目注释规定的绵羊,而山羊,不论其是否满足我国对羔羊的定义,也不论其加工方式(鲜、冷、冻),均按山羊肉统一归入税则号列0204.5000。这和国际贸易中绵羊的贸易量占据绝大比重的现状是贴合的,2015年我国进口的山羊肉仅870余吨,300多万美金在贸易总量中所占比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其次,也有人提出既然羔羊肉质更鲜嫩,附加值更高,为什么0204.1000和0204.3000仅包括各种整头或半头的羔羊,却不包括羔羊的其他部件,如子目0204.2和0204.4项下一样列出“带骨肉、去骨肉、羊腿肉”之类具体的商品。原因很简单,《进出口税则》对羔羊的定义还有一项重量的标准“每头重量不超过26千克”,整头或半头的羊羔在进出口环节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由各类监管部门进行检验,但是单单羔羊的部件在报验时没有合理有效的手段对其整体重量进行推算,因此在税目02.04项下各子目都没有为羔羊的部件增添新的子目。
综上所述,这又是一例归类原则和行业常识存在错位的典型案例,由于几个税号之间存在较大税差,希望能够在进出口环节谨慎待之。
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海关易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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