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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外贸新规来了(上)!影响未来几个月的生意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12-01 13:09:41    点击数:-   【

12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6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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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干辣椒进口。自2020年11月3日起实施。

02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7号 

关于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大豆进口。自2020年11月11日起实施。

0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0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8号 

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六、七期)的公告

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中国海关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修订并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六、七期)的公告

05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决定: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06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9号 

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4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根据2020年第107号公告,海关总署对进出境水空运运输工具申报报文中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4版,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V1.4制定说明》。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07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0号 

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1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13号公告,我署对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中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制定了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版,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V1.1 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1的公告

08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的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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