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进出口企业必须关注新政策
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政策不少,挑出几个进出口企业必须关注的:(瀚而普—进口贸易服务)一、专票认证期限延长
1.2017年7月1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或勾选确认期限由180天改为360天。
2.进口企业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海关填开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比对期限由180天改为360天
注1:2017.6.30及以前所开具的专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及填开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是在180天内认证、采集比对;
注2:虽然认证期限延长为360天了,但是对出口企业来说还是尽快认证专票,尤其是外贸企业退税类别为三、四类的,正式申报退税时需要进货专票的稽核比对信息才能申报退税,而稽核比对信息一般需要2-3个月的时间比对通过,因此尽早认证发票能够尽早退税;
注3: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扫描认证和勾选确认。对于采用认证的,必须在开票日期360天内(不是6个月)扫描认证;对于纳税等级为A\B\C类的企业,可以登录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做勾选确认,勾选确认的期限最晚截止期为:如果发票开具日期至纳税申报月份的次月申报期第一天未超过360天的,可在该纳税申报月份的次月申报期纳税截止日前进行勾选确认。如2017.7.7开具的发票,到2018年7月1日正好360天,则该张发票最晚可在2018年7月15日(7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前)进行勾选确认并在2018年6月份抵扣
二、农产品及农用机械出口,退税率由13%改为11%
财税2017 37号附件2,列了389种农产品及农用机械,出口退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为11%。
但为了过渡,又规定出口日期以2017.8.31为准,即外贸企业在2017.8.31及以前出口上述货物的,如果购货时取得的是13%的专用发票,则按13%退税,如果购货时取得的是11%的专用发票,则按11%申请退税。外贸企业2017.9.1及以后出口的全部按11%;生产企业如果在2017.8.31及以前出口的,按13%退税率申请退税,之后出口的按11%退税率退税。
即:
1.外贸企业取得6.30前开具的13%的专票且在8.31前出口的,按13%退税;取得6.30前开具的13%的专票在9.1后出口的按11%退税2.外贸企业取得7.1后开具的11%的专票的,按11%退税3.生产企业在8.31前出口的按13%退税,在9.1之后出口的按11%退税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开具时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那么出口企业咋开?这不是什么新规定,发票管理办法早就规定开具发票要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连词一次性开具了,国税公告2017 16号只是再次强调。那么问题来了,很多出口企业咨询:通过防伪税控开具出口退税用的普通发票时要不要填老外客户的税号呢?老外有税号吗????当然不需要填了!对于开给没有税号的自然人、国外客户、事业单位等是不需要填写税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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