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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商品涉税要素规范申报目录变更及易错点解析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04-26 13:40:46    点击数:-   【

2022年商品涉税要素规范申报目录变更及易错点解析,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一、商品涉税要素为什么要规范申报?

规范申报是以满足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工作为目的,纳税义务人及其代理人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也是海关审接单环节依法监管的重要工作。企业申报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满足海关归类、审价、贸易管制、监管的要求。纳税企业规范申报是海关税收征管、“自报自缴”和实现“两步申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错误的申报则会影响归类、审价等监管,从而影响税收及贸管。

二、商品涉税要素规范申报基本原则  

税则号列要准确。

申报要素以税号为基础进行分类,税号准确是要素准确填报的最主要基础之一。

申报要素要齐全,顺序不可颠倒。

在“单一窗口”企业申报端,每项商品有对应的申报要素提示,通过该提示,企业可以知道该商品需申报哪些要素,并根据实际逐项、按序申报。

因为纸质版《目录》一般为年初印刷,可能无法及时更新新的要素变更,如与“单一窗口”企业申报端和海关作业系统中存在差异时,应以“单一窗口”企业申报端和海关作业系统为准。

括号内容要重点申报。

商品申报要素中,部分要素会用括号对该要素申报内容进行限定,明确该要素中重点需要申报的内容。企业申报时,务必要对括号中标注的内容进行回应填报。

括号中标点含义请予以重点关注,详见《五、标点含义请予关注》。

要素释义要掌握。

每项申报要素都有其具体的含义及申报要求,企业申报前须仔细对照《目录》中的“注释”,详细了解掌握每个申报要素的具体含义。

部分相同名称的要素在不同章节会有不完全相同的申报要求,一定要仔细掌握要素含义。

申报责任要理清。

部分经营单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后,自己就可以置身事外了。

但是,根据《海关法》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三、《目录》(2022版)变更概况

2022版《目录》已于2022年1月1日启用。新版《目录》的要素设置以科学性、合理性为原则,兼顾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需要,适量精简要素种类和数量,优化要素设置,共删除、新增和修订了154种要素,涉及410个税目,7600余个商品编码。

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22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我国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行了相应修订。为确保2022年转换税目覆盖全部规范申报要素,海关根据《进出口税则》中子目和子目条文的调整对申报要素进行了同步修订,涉及222个六位子目和子目条文及申报要素。

四、《目录》(2022版)变更重点讲解

以下根据《目录》(2022版)变更重点内容进行罗列,未能穷尽,更多税目变更情况请以《目录》(2022版)为准。

删除部分要素,去繁就简。

原有的部分要素不是归类和审价的必要要素,或与已有申报项目重复,本次修订予以删除,简化申报。例如:

删除48.19项下要素“规格”。

删除61、62章项下要素“是否有扣”。

删除85.42项下要素“是否蚀刻”。

删除所有章节价格要素“定价方式”和“是否二次结算”。

简化部分要素,便捷通关。

本次修订予以简化要素,以适应相关进口商品特点。

例一:将全部章节原要素“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修订为“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填报商品的其中一种常用语言品牌名称。

但需注意,以下章节涉及要素仍需同时申报中文及外文名称:

22章“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酒庄名(中文及外文名称)”、“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

25章“花色品种的中文及外文名称”;

94章“材质(如为单一实木材质请申报木材中文及拉丁学名)”及“框架材质(如为单一材质请申报木材中文及拉丁学名)”。

例二:将87章原要素“适用车型(适用XX品牌XX型号XX排量车)”修订为“适用车型(适用XX品牌XX车型)”。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填报适用车型,无需再申报“适用车型的排量”。

例三:将73章原要素“材质(钢铁)”修订为“材质”。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填报商品的材质,不限定“钢铁”。

例四:将05、28、68、70、73、74、82、83章部分税号原要素“用途(饲料、食品等)”、“用途(用于建筑可直接使用)”、“用途(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用等)”统一简化修订为“用途”。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填报商品的用途,不限定括号内特定用途。

拆分部分已有要素,准确填报。

例五:将02.08项下原要素“杂碎请列明具体种类和用途”拆分为“杂碎请列明具体种类”和“用途(食用)”。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分别填报商品的种类和用途。

例六:将16.04项下原要素“加工方法(整条或切块、非整条或切块、烤、煎、炸等)”拆分为“状态(整条或切块、非整条或切块)”和“加工方法(烤、煎、炸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分别填报商品的状态和加工方法。

例七:将85.34项下原要素“是否装有机械元件或电气元件”拆分为“是否不带有机械元件”和“是否不带有有源电气元件”。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分别填报商品装有元件情况。

规范表述,方便理解。

例八:将08.01项下原要素“加工方法(去壳或未去壳)”修改为“加工方法(去内壳或未去内壳)”,以满足下一级子目归类需要,减少误解。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填报商品的加工方法。

例九:将08.02项下原要素“品种”调整为“种类”,以与本章其他税目要素名称保持一致,方便理解。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填报商品的种类。

例十:将15.09项下原要素“酸度”调整为“游离酸度(以油酸计)”,以符合《协调制度》(2022年版)相关注释描述。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填报商品的游离酸度。

例十一:将19.01项下原要素“用途(供婴幼儿食用/适用的年龄阶段)”调整为“用途(供婴幼儿食用;适用的年龄阶段)”,明确括号内两个要素都要填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分别填报商品供婴幼儿食用和适用的年龄阶段。

例十二:将61、62章原要素“是否开襟”调整为“是否全开襟”,以与这两章其他税目要素保持一致,并满足归类需要。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是否全开襟。

例十三:将85.05项下原要素“原理”调整为“如不为零件需申报原理”,以适应本税目中其他磁铁的商品实际。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无需报”或具体原理。

例十四:将85.06、85.07项下原要素“材质”调整为“电池电解质(……)”,以减少企业对电池外层材质和电解质材质的理解分歧。企业可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填报电池电解质材质。

新增部分要素,强化监管。

例十五:根据监管需要,将已有要素适用到更多税号项下。例如原02.01~02.06、0207.1及0207.2项下要素“厂号”今年已适用至02章(除火鸡外)的所有税号;原12章要素“转(非转)基因请注明”今年已适用至10、12、23、52等章节税号;原22.03项下要素“生产日期”今年已适用至22.01~22.03项下税号等。

例十六:22.08项下威士忌酒新增要素“陈年年份”、“酒桶使用”。

陈年年份:威士忌酒液需陈年贮藏后装瓶,酒标上会标注装瓶前的陈年时间,该年份不是生产年份,如酒标上未标注陈年时间,可填写“未标注”;

酒桶使用:威士忌酒液贮藏会使用木桶,酒标正标或背标上会标注使用了什么样的木桶陈年,或几种木桶陈年,酒标正标或背标上均未体现的,可填写“未标注”。

例十七:30.02、30.04项下药品新增要素“是否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请注明”,“如获得批准注册,请申报有效注册证号”。请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情况如实填报。

例十八:2707.5000项下芳烃混合物新增要素“200℃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体积百分比”。

200℃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体积百分比:指样品在200℃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占该原样品的体积百分比,而非馏出的芳烃占馏出的样品体积比。

例十九:74.04项下再生钢铁原料新增“钢号”、“牌号”和“规格(长宽厚或堆密度等)”等价格要素。请参考《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的相关标准填报。

例二十:为便利企业申报,提升企业申报准确率。对部分进口婴幼儿食品、面食、饼干、啤酒、洋酒、化妆品等商品增设了“GTIN码”必填要素,企业通过准确填报GTIN码,可以实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相关信息的自动返填,供企业申报参考。企业应据实填报商品最小零售包装上的商品条码;填报的商品条码应符合全球通用标准(ISO15459或GB12904)。如申报的商品无商品条码(GTIN码),则填报为“无GTIN”。

GTIN码是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lobal Trade Item Number)的缩写,由8、12、13、14位数字组成。特别关注,部分包装商品增加商品条码(GTIN码)为必填项,主要涉及19、22、33等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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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点含义请予关注

(一)要素个数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时,用顿号表示选择关系,即填报时选择一项或多项。

例如02章项下商品申报要素“加工方法(带骨、去骨)”,申报商品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应填报“加工方法:带骨”或“加工方法:去骨”。

(二)要素个数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时,用分号表示并列关系,即填报时需逐项填报提示内容。

例如02章项下商品申报要素“加工方法(整头、半头;带骨、去骨)”,申报商品根据实际报验状态应填报“加工方法:整头;带骨”或“加工方法:半头;去骨”等。

六、易错点分析

与归类不一致。

例如02章“加工方法”指具体切割处理方法,需根据商品实际情况填报,并与申报归类相符。(1)“整头,带骨”、“半头,带骨”或“半头,去骨”;(2)“非整头非半头,带骨” ;(3)“非整头非半头,去骨”分别归在不同税号。

与括号提示不一致或未详细描述括号内要求。

与括号提示不一致

例如:部分企业把税目49.07章项下商品申报要素“外观”申报为“正方形”,按释义要求及括号内提示应正确申报为“新的”等。

未详细描述括号内要求

例如:部分企业把02章项下商品申报要素“加工程度”申报为“正常修割”,按释义要求及括号内提示应正确申报为“精修”或“粗修”。

“包装规格”未根据释义要求填写“是否零售包装”。

包装规格指商品的个体包装方式和规格,应同时注明具体包装方式和规格。如果《目录》释义中明确要求注明零售包装的,在申报时还需注明是否为零售包装,主要涉及23、37、38章。

“拉丁学名”未根据商品实际申报拉丁文属名和种名。

“拉丁学名”第一个词是属名,为名词;第二个词是种名,为形容词,用来形容物种的特性。拉丁学名具有唯一性。

部分企业在申报“拉丁学名”时采用“sp. ”代指。但实际上拉丁文学名命名体系中,一般只会在古生物拉丁语名称后加“sp. ”,表明该物种为未定种,说明这个物种的鉴定尚未完成,或者鉴定后难以归入已知物种中,又无条件建立新的物种。所以严格来说,“sp.”一般不会出现在进出口贸易报关单中。

需要严格区分商业名称和拉丁学名的区别,商业名称,也可以通俗的理解为英文俗名,也是外国出口商根据动植物的表观、表现而起的俗称。经常会出现多种商品重名或一种商品异名的情况。

签约日期申报为“见合同”或“无签约日期”。

“见合同”是一种很不规范的申报方式,对海关审核分析产生了较大的障碍,在审核中普遍被认定为申报不规范。而“无签约日期”除一些特殊贸易方式外,不符合贸易常规,通常在审核中也被认定为申报不规范。

“无需报”的填写注意。

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的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例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就可根据情况填报为“无需报”。

成分含量漏报其中一项。

此处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28章、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建议把自认为不影响归类的残留物质一并报出,毕竟从归类角度上讲很多物质即使再微量也可能影响归类。

用途未按括号内提示填写。

对于“用途(适用于××品牌××机或通用于××机等)”应根据“括号”内的说明内容准确申报。

部分税号中同时有“用途(适用于××品牌××机或通用于××机等)”和“品牌”要素,“适用于××品牌”与“品牌”要素的含义不一样,前者指适用机型的品牌,后者指该商品本身的品牌;

广泛适用于各品牌某种机型的商品,“通用于××机”的“通”字千万不要忘了;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例如:合模力××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是否有无类要素的填写。

1. “是/否/有/无/非/没有/不是”等不可单独出现。

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没有/不是”等字样,如“是否为封闭式充气灯泡请注明”可填报“非封闭式充气灯泡”。

2. 回应要素要齐全。

回应是否有无类要素时,要完整回应要素内容。例如:“是否全开襟”应填写“是全开襟”,而不能填写“是开襟”(开襟包括半开襟、全开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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