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一个税种,它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直接税组织体系,与企业所得税一起构成了我们两大所得税体制。在金税三期全面布控下的今天,税局是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来实现监控的。今天跟着瀚而普-外贸代理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面比较广,问题比较难以发现,所以以往税务机关只能在实地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的时候才能发现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但在金税三期税务征管信息化管理的今天,税局只要在系统后台通过一些数据的比对和分析,就能评估出企业潜在的涉税疑点,发现端倪,从而约谈纳税人,制作约谈笔录,启动纳税评估程序或直接选案给税务稽查部门,所以我们要明白哪些指标会成为风险识别的指标。
①个人所得税人均税款偏低风险
这个指标的意思是将单一企业在评估期内个税总额去除以总人数得出评估期内人均个税税款,然后与同地区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去比较,如果某一企业的偏离度比较大,则认为这企业存在问题,基本的逻辑就是这样。防不胜防啊,因为行业的平均数不是某一个企业所能控制的。根据这个指标顺带的还可以分析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人均工薪收入本期小于上期风险指标、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人均工薪收入小于行业地区平均风险指标。
②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申报风险
因为现在个税实行的是全额全员申报,即使不用缴税也需要申报,身份证号码又是唯一的。按照规定纳税人在相同所得期间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在取得所得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同一自然人纳税人同一月份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未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则有少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疑点。这一点在系统里面很容易就能获取相应的数据。
③同一单位员工同时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一般来讲,企业员工从本企业取得的所得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不会为本单位员工支付劳务报酬。有些企业将部分工资薪金或奖金当做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甚至还有些地方的企业由于社保费是由地税征收的,地税在年底的时候会将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和发放的工资总额进行比对,所以为了人为的减少工资发放数量,而将部分工资转化为了劳务费,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发放。殊不知,后台有一双无形的眼睛在注视着你。
④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工资总额不符风险
企业所得税中,职工薪酬可做税前扣除,企业可能在企税中多列职工薪酬。另一方面,企业雇员可能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在扣缴申报中,少报收入。因此可利用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与企业工资薪金扣缴情况进行比对。
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税税负率小于行业平均值风险指标
对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进行税收负担率(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中第46行“应纳税额”除以第1行“收入总额”)和利润率(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中第11行“利润总额”除以第1行“收入总额”)进行行业地区横向比较。税收负担率和利润率同时低于该行业地区平均值的作为风险。
⑥所有者权益变动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风险
有自然人投资者的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非上市公司,在转增股本及分配时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期初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净利润-期末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自然人投资比例*20%大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明细中的“应补退税额”,则存在少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还有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缴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小于实缴数比对风险指标以及自然人股权转让资产低估风险指标、其他应收款异常个人所得税风险指标、上市公司(新三板)股息红利分配个人所得税风险指标、建筑安装企业未按规定在施工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风险指标等等一些指标的逻辑检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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