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瀚而普-国际贸易代理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4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4、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5、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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