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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点
1《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改后,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否还需要海关审核?应去哪里做备案?
答:您好!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修改,取消了“26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海关总署自当日起不再接收有关该许可事项的各类申请,同时“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版块中相关功能已下线。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相关的管理职能已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咨询请拨打市场监管总局服务热线:12315。
2《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改),第六条第三款:“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检验机构如何才能进入海关总署的采信管理目录中?
答:您好!目前海关总署正在按照新修改发布的《商检法》相关内容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请关注后续信息发布。建议企业随时关注海关总署网站、“12360海关热线”公众号或微博。
3西班牙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已在中国海关注册过了,目前需要变更企业的注册地址,请问该境外生产企业应该怎么办理变更手续?
答:您好!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43号令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境外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请境外水产品企业联系西班牙农业、食品、环境部,由其向海关总署提出西班牙水产品企业在华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注:海关总署今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24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4旅客出入境时未如实申报本人健康状况,会怎么样?
答:您好!全国海关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不断加大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出入境人员如有隐瞒或者虚假填报健康申明卡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行为,海关将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郑重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请如实、完整、准确填报个人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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