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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0一周热点回顾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1-18 14:55:32    点击数:-   【

12360一周热点回顾,下面跟着瀚而普进口外贸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进口外贸代理欢迎来电咨询瀚而普上海外贸进出口公司,服务热线:021-35383360


进口外贸代理


本周12360服务热线接到的业务咨询问题

关注度最高的是:

我公司想出口危险化学品,向海关报检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我公司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已经做了单耗备案,现在成品出境后发现实际的单耗远大于当初备案的单耗,这种情况下我司当初已经备案的单耗还能够更改吗?

《货物进口证明书》有签发时限吗?

我司想进口一批样品,请问以货样广告品进来需要征税吗?

请问消费税怎么计算?

采用汇总征税模式企业最晚应该在什么时候完成支付?

如果企业需要被稽查,海关会提前通知吗?

我公司经常有暂时进出口业务,可以申请总担保吗?

个人邮寄物品的完税价格是如何审定的?

针对这些问题,本期我们就为大家解答如下:

Q1:我公司想出口危险化学品,向海关报检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Q2:我公司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已经做了单耗备案,现在成品出境后发现实际的单耗远大于当初备案的单耗,这种情况下我司当初已经备案的单耗还能够更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七条,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因此,你公司的情况不符合单耗变更的条件。

Q3:《货物进口证明书》有签发时限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34号公告,收货人应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证明书申请。因报关单申报或补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证明书数据错误的,收货人应当自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换发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应当自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补发申请,其他货物证明书一律不予补发。

Q4:我司想进口一批样品,请问以货样广告品进来需要征税吗?

答: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Q5:请问消费税怎么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Q6:采用汇总征税模式企业最晚应该在什么时候完成支付?

答: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的,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Q7:如果企业需要被稽查,海关会提前通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九条规定,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的,应当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Q8:我公司经常有暂时进出口业务,可以申请总担保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十一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Q9:个人邮寄物品的完税价格是如何审定的?

答: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详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63号公告。

供稿:宁波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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